下一個是你 要留置你3小時
11月24日在新竹新豐建興路旁有一個獨立媒體的攝影記者Clyde,站在幾個標語旁邊準備要採訪,因為拜票隊伍還未出現拿起電玩來打,突然出現幾個警察強制拉他上警車,警察說:「不明標語」要盤查留置他3小時,還好他奮力抵抗,抗拒上警車,直至真正要拿這些標語的人士來了,大聲和警察吼叫之後,警察才放棄強拉這位年輕的攝影記者上警車,這些舉牌標語上寫著「反對美國毒牛進口」,「反對出賣健康」,而這個 Clyde和這些舉牌完全沒有關係,只是剛好在旁邊打電動玩具。
這畫面像極了卓別林的默片中,失業工人在路上閒晃時,糊裡糊塗撿起掉落在路上的一隻抗議小旗幟,就這樣走在抗議隊伍前,就這樣被捉進牢獄中。
根據警察職務執行法,對於身分查證和資料蒐集列了: 一、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。二、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。 三、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、身體之具體危害,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。四、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、預備、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。五、滯留於應有停(居)留許可之處所,而無停(居)留許可者。 六、行經指定公共場所、路段及管制站者。
就是找不到有一條叫做「不明標語」而要盤查留置的。這個理由是天上掉下來的嗎?
再來就是這些標語舉牌和這個剛好坐在他旁邊的年輕人的關係,這位年輕人並未製作、主動展示這些舉牌,警察如何認定這位年輕人和這些標語的關係?他只是剛好坐在這些標語旁邊打電動,難道,在這些舉牌旁邊打電動是犯法的?
其執行方式也是高強度侵害人權。查證身分也有法定的程序,要先詢問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出生地、國籍、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,如有需要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。若依上述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,警察才可以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;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,且其時間自攔停起,不得逾三小時,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。這些程序,有被遵守嗎?
更匪夷所思的是「不明標語」的留置理由,不是白紙黑字寫著「反對美國毒牛進口」、「反對出賣健康」嗎? 警察看不懂沒關係,但是法律並沒有授權警察去盤查取締你看不懂的事,那「連動債」警察懂不懂? 小林村災民拿著「政府漠視災民權益」的布條,警察懂不懂?「還我工作」的布條,警察懂不懂? 如果警察不懂,動輒就扣上「不明標語」而進行盤查留置,這跟歐威爾1984中警察國家有何不同?
這個發生在謝長廷被推擠之前的事情,被很多人都忽略了,就是我們一直忽略這些事情,所以同樣的侵犯人權的事,會一再地發生,下次,可能你就是那位莫名奇妙,因「不明穿著」或「不明言語」而被強制推上警車,盤查留置3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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